异地居住人员申请特殊门诊待遇流程
作者:【 本站
】 发布时间:【2018-03-01 15: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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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员】
【申请异地居住人员办理流程】
【初次申请特门必备材料】
1、《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审批表》(一式两份)
2、出院记录(出院小结)
3、疾病诊断证明
4、放、化疗治疗方案(限肿瘤患者,需注明药品名称、用法、用量、时间段或病程)相关疾病确诊的临床检查资料、辅助检查或病理切片结果等资料。
5、鼻咽癌、子官颈癌、乳腺癌、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活动期)、精神病等疾病,患者可凭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病历、辅助检查或病理切片检查结果进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申请。其中鼻咽癌、子官颈癌、乳腺癌等肿瘤患者还应提供医生出具的放、化疗方案,精神病患者还需提供专科医院证明、用药记录等相关资料。
6、以上资料均加盖医院专用章。
【申请流程】
温 馨 提 示
·驻外人员如回到参保地长期居住,应取消异地登记,并持原《审批表》到省社保局医保处办理定点医院变更手续。
·享受门诊特殊病种的省本级参保人员,办理异地登记后,应持原《审批表》到省社保局医保处办理定点医院变更手续(将特门定点医院变更为居住地的医院)。
·驻外人员在进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时,应在所选的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医院,如需变更应告知社保经办机构。
·驻外人员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待遇,需由本人垫付医疗费后持发票和费用明细到省社保局医保处报销,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每个月到定点医院所取药品应与所申请的门诊特殊病种相符;二是处方时间和发票时间一致,每个月一张发票,一张明细清单,出现不符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