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门诊特殊病种待遇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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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9-14 16: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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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门诊特殊病种及支付标准》(琼人社发[2012]135号)等
【初次申请特门必备材料】
1、《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审批表》(一式两份)
2、出院记录(出院小结)
3、疾病诊断证明
4、放、化疗治疗方案(限肿瘤患者,需注明药品名称、用法、用量、时间段或病程)相关疾病确诊的临床检查资料、辅助检查或病理切片结果等资料。
5、鼻咽癌、子宫颈癌、乳腺癌、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活动期)、精神病等疾病,患者可凭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病历、辅助检查或病理切片检查结果进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申请。其中鼻咽癌、子宫颈癌、乳腺癌等肿瘤患者还应提供医生出具的放、化疗方案,精神病患者还需提供专科医院证明、用药记录等相关资料。
6、以上资料均加盖医院专用章。
【待遇标准】
【办事流程】
温 馨 提 示
·门诊特殊病种的用药、诊疗项目需符合所批病种。
·精神病、结核病(活动期)、老年性白内障(晶体植入治疗)、肝胆、泌尿系统结石(震波石治疗)等病种不设起付线;其余病种起付标准为在职800元、退休600元,本年度内已扣除起付线(含住院)的,不再重复扣除起付线。
·患者患有两种以上特殊疾病的只可就高选择一种疾病享受待遇。
·当月住院治疗者,不再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待遇后,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满1年后,持原《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审批表》到省社保局医保处办理变更手续。
·除老年性白内障(晶体植入治疗)、肝胆、泌尿系统结石(震波碎石治疗)、恶性肿瘤、结核病外,其他病种的待遇享受期为2个年度,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应重新申请。
·审请复审的人员只需要提供《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医院章)即可